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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金恒房地产涉及经济纠纷案(续)
  • 2015年03月23日来源:搜狐

提要:在江苏连云港,却出现了地方人民法院对胜诉案件故意刁难,拖延执行,致受害人利益严重受损的肮脏局面,个中缘由令人十分震惊!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荐依法治国战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江苏连云港,却出现了地方人民法院对胜诉案件故意刁难,拖延执行,致受害人利益严重受损的肮脏局面,个中缘由令人十分震惊!

案件胜诉

事件发生在原告丁乐林与被告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案件执行上。

原告丁乐林声称,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3月25日,被告王志连续向其借款并由连云港金恒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共涉及资金1643万元。

案件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于2013年3月作出了(2012)连商初字第003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631万元及利息;判决被告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追回被告所欠款项,原告丁乐林于2011年11月11日向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灌云县伊山镇财贸花园的部分房屋所有权。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2011年11月11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连商诉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丁乐林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灌云县伊山镇财贸花园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价值约1000万元)予以查封。

2011年11月12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向灌云县房产管理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被查封财产。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提到:关于申请人丁乐林和被申请人王志、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连商诉保字第002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请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灌云县伊山镇财贸花园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胜诉案件遭遇“执行难”

然而,原告丁乐林和被申请人王志、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却因种种缘由并未得到最终执行。

原告丁乐林声称,在连云港中院向灌云县房产管理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其向负责此次案件的郑照法官提出要求,请求将保全的房产拍卖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王志、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待划转的按揭贷款以及江苏亚欧投资担保公司存放于银行的保证金,请求中院及时查封执行,但是郑照法官未予理睬。后经其多次交涉,请求将保全的财产先执行。郑照法官说,保全的房屋设计图纸找不到,不好评估,不好执行,让其自己找设计图纸。丁乐林好不容易找到设计图纸交给了郑照。郑照法官又提出要找建筑施工图,但施工图很难找,花了好长时间也没有找到。

但是,郑照法官后来告诉丁乐林,说不用找施工图了,保全的房产不能执行,因为被保全的是安置房!

安置房?不能执行?既是安置房,当初何以被法院成功保全?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连商诉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书不是说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合法有效么?

丁乐林此事感到无法理解。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丁乐林前去核实,发现其保全的28套房根本不是安置房,而是正在网上销售的商品房!连云港中院明显在糊弄搪塞,故意拖延执行!

迫不得已,丁乐林跑到江苏省高院申诉。江苏省高院调查后认为,连云港中院迟滞执行不妥,于2014年1月向连云港中院下达督办函(2014)苏执督字第0002号。然而,连云港中院还是找种种理由拒不执行。

当时间到2014年8月时,丁乐林再找到郑照时,郑照说此案已经不再由他执行,已经移交到灌云县法院执行,让其到灌云法院找找。丁乐林到灌云县法院询问此案执行情况,灌云法院答复说,此案已收到材料但尚未立案执行。丁乐林又问连云港中院执行局王局长,回答说早就移交给灌云法院了,说核实后给其回话,但至今也没有消息。

至于连云港中院法官郑照为何拖延执行,原告丁乐林透露,此次案件中间人卢立平(据称连云港中院关系及其密切)曾向其索要500万元送给连云港中院纪委书记李万成等人,因要求未被满足,导致中院执行法官故意刁难,使得本来容易执行的案件走到绝路。

巨额损失谁来承担?

很显然,此次案件纠纷,连云港中院存在着故意刁难,拖延执行的情况。前面说“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后又自打嘴巴,前后不一,反说案件无法执行,孰是孰非,让人摸不着头脑!

更重要的是,江苏省高院已认定连云港中院迟滞执行不妥,并下达督办函,连云港中院为何压案不办?个中缘由,令人费解!

此案自2013年7月立案执行至今,已经长达一年半,没有丝毫进展。据了解,被执行人王志,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有效资产已经被其他案件执行殆尽,丁乐林的巨大损失,难以挽回。这些巨额损失有谁承担?

原告丁乐林认为,连云港中院相关领导法官存在严重失职与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与权威,期望上级有关部门依据党纪国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要求连云港中院赔偿其本人巨额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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