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疑为内定中标人 背靠大树暗箱操作
- 2017年01月02日来源:龙虎网
提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还要求“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然而,一些地方和企业不仅将此要求当作“耳旁风”,而且违反招标法律规定,更是涉嫌内定中标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还要求“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然而,一些地方和企业不仅将此要求当作“耳旁风”,而且违反招标法律规定,更是涉嫌内定中标人。
2012年、2014年以及2016年,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参与公开投标先后中标并承接施工了由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金坛市滨湖新城金广场A、B楼工程、金坛市滨湖新城金广场E楼工程以及金坛区人力资源市场和培训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等多个项目,工程中标金额数亿元。虽然有的工程已经完工,有的在建,一切看似是“尘埃落定”,但在不少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心中仍存有疑惑:为何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独独“青睐”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续几年、几个项目都由同一家公司一力承建呢?
从公司股权关系追本溯源,我们找到一些“蛛丝马迹”。事实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单位(可见附图)。
而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是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其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而上图中的周胜又是何许人也?请见下图。
由此可见,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的工程,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却依旧中标了多项工程。这其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是否存在利益链条,公开招标是否已流于形式,中标单位是否早已内定,种种问题,引人深思。
附:
依据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