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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质疑 终止关键证据司法鉴定
  • 2016年12月11日来源:人民法制网

提要:近日,吉林省长春市鑫锐达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鑫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希英向《人民法治》投诉,反映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其明诉鑫锐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终止关键证据司法鉴定,导致鑫锐达公司上诉失败。

本刊记者/陈志良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鑫锐达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鑫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希英向《人民法治》投诉,反映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其明诉鑫锐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终止关键证据司法鉴定,导致鑫锐达公司上诉失败。

鑫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希英的妻子张月娥介绍说:原告周其明是用套印其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制作的假合同及假“欠款单据汇总”起诉的鑫锐达公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时,鑫锐达公司要求对原告周其明提交法庭的关键证据即盖有鑫锐达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的“欠款单据汇总”进行“是否先盖章后打印上的字进行朱墨时序鉴定”。在法庭、鑫锐达公司、周其明三方都签字同意进行鉴定,鑫锐达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缴纳了鉴定费用的情况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更换主审法官后,却突然捏造鑫锐达公司自愿放弃鉴定,作出最终判决。

2016年9月16日,在该案终审结束后,本刊记者针对鑫锐达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案情追溯

张月娥反映,她与原告周其明系同学关系,周声称自己是部队正师级干部转业,是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起初,周其明愿意配合律师帮助鑫锐达公司通过法院及各种诉讼执行程序追讨债权,双方达成合意,张月娥与周其明一起代表鑫锐达公司,聘请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圣天衡律所)彭德惠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追讨债权,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之后,彭德惠律师代理鑫锐达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江南分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长春市胜利机械设备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纠纷案的诉讼。以上两案,鑫锐达公司通过圣天衡律所彭德惠律师风险诉讼代理,顺利追回绝大部分债权,共计支付给彭德惠律师代理费72万元。

鑫锐达公司提供的绿园区法院、长春市法院的判决书显示:

2014年,周其明委托圣天衡律所彭德惠律师作为代理人将鑫锐达公司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周其明诉称:(周其明)受鑫锐达公司之托追讨呆死账,为明确委托的权利义务,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合作合同”(追讨长春建工集团债权),依据该合同,鑫锐达公司应支付周其明150万元税后劳务费;双方于2010年12月18日签订“合作合同”(追讨胜利机械设备配套公司债权),依据该合同,鑫锐达公司应支付周其明税后劳务费100万元。两案鑫锐达共应支付周其明250万元税后劳务费,因屡次催要鑫锐达公司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鑫锐达公司支付其劳务费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共计275万元。

鑫锐达公司则辩称:周其明确实参加了长春建工集团债权追讨诉讼等活动。在诉讼、执行期间,周其明的吃、住、穿、行等全部费用由张月娥承担,在周其明女儿2011年患病治疗及死亡期间,张月娥借给周其明13万元;后来周其明租用鑫锐达公司房屋开办公司,约定租金30万元/年,周其明并未支付;2011年6月,周其明承接工程,从张月娥处借走13万元;2012年4月,周其明又以承接防水保温工程名义从张月娥处借走23万元等,共计159万元,周其明没有归还。

关于周其明向法庭出示的两份“合作合同”,鑫锐达公司及张月娥辩称:鑫锐达公司从来没有与周其明签署过所谓的“合作合同”,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名章一直由张月娥保管。在委托周其明参加追讨长春建工集团债权时,张月娥出于对周其明的信任,曾将公章与法人名章交予周其明在法院为公司办理法律文书时使用。周其明利用这个机会盗盖的鑫锐达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后在盗盖公章及法人名章的空白纸上制作假合同。随后,鑫锐达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应诉。应诉期间鑫锐达公司提出对周其明提供的两份“合作合同”及周其明诉讼后期提供的证据“欠款单据汇总”进行司法鉴定。

市、区两级法院的四次裁决

2014年11月1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马玉莲对周其明诉鑫锐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鑫锐达公司支付原告周其明劳务费1,419,325元,违约金141,932.5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鑫锐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四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长李雨萍裁定: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民绿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10月23日,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绿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东辉判决:原审被告鑫锐达公司给付原审原告周其明劳务费及违约金27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鑫锐达公司不服绿园法院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通过(2015)长民四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孙召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截至目前,法院已开始强制执行鑫锐达公司资产,鑫锐达公司则准备通过抗诉以盼扭转局面。

鑫锐达公司:原告与代理律师串通,伪造合同

2016年9月16日,张月娥就与周其明纠纷案在长春市接受记者采访。

张月娥介绍说:主要是我太相信老同学周其明,给了他与无良律师作假侵占公司资产的机会。其一,彭德惠通过风险代理鑫锐达公司债权案获得丰厚报酬,在熟知鑫锐达公司所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违背基本职业道德,代理与我公司及彭本人均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周其明诉我公司纠纷案。经在长春市律师协会、司法局律管处查询,彭德惠职业生涯多次被代理客户投诉并被相关部门处理。其二,我们虽然没办法核实周其明“正师级干部转业”的身份,但对于周其明自称的“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身份, 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却证明“无周其明此人”。周其明在帮我公司追债期间实际上是处于无业状态。其编造虚假身份,就是为了骗取我的信任,便于接触到我们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及公章、法人名章,为制作假证据做准备。其三,彭德惠与周其明勾结制作虚假“合作合同”“欠款单据汇总”后,编造理由在绿园区法院进行诉讼,是因为彭德惠与绿园区法院关系密切。彭德惠的律所原来就开办在绿园区法院的办公楼内,后因中央政策规定才改租至绿园区法院的私房内。其四,我公司的第一次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雨萍法官秉公执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通过彭的活动,绿园区法院将重审法官更换成与彭相勾结的李东辉法官。李东辉捏造事实,判决增加周其明所谓的“劳务费”赔偿。我单位再次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针对周其明提交法庭的“重要证据”即“欠款单据汇总”进行司法鉴定,法庭、我公司、周其明三方都签字同意进行鉴定。我单位次日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缴纳了鉴定费用。彭德惠随即指使周其明当庭侮辱主审法官,并要求主审法官回避本案。彭德惠的活动能力确实厉害,长春市法院随后更换了主审法官。更换主审法官后不久,新任主审本案的孙召银法官,不顾我公司的强烈抗议,捏造我公司自愿放弃司法鉴定,强行判决我公司败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绿园区人民法院未作回复

记者因为没有办法联系上原告周其明及其代理律师彭德惠,又到长春市绿园区法院采访。最终联系上绿园区人民法院参与该案一审、重审的两位法官,记者被告知“不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法院宣教处的张玉卓同志在传达室接待了记者,并提出记者需提供正式采访提纲,方会考虑是否接受采访。记者按照要求于10月19日将正式采访函以传真方式发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任何回复。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张玉卓也一直无人接听。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最高院2016年10月召开的中央新闻媒体和部分网络媒体有关负责人、记者座谈会上强调,要努力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加强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为新闻媒体报道法院工作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但长春市、绿园区两级法院在司法判决面临质疑时失声,不能积极予以回应,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要求相违背。本刊将继续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6年12月号)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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