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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新大唐荣城烂尾之谜再解
  • 2016年05月23日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提要:‘大唐荣城项目’是开发公司受大唐阜新公司委托为解决其职工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双方签署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大唐国际阜新公司负有将从阜新市政府获得的优惠政策落实给开发商的义务。

赵丙东:“我若交房我就得跳楼,我若说出真相就会天下大乱”

阜新新兴:大唐国际违约

阜新新兴委托北京国略律师事务所给业主的《律师函》,对不能按时交房的主要原因做了回应。

该《律师函》称:“第一个重要原因是委托开发方大唐阜新公司严重违约。‘大唐荣城项目’是开发公司受大唐阜新公司委托为解决其职工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双方签署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大唐国际阜新公司负有将从阜新市政府获得的优惠政策落实给开发商的义务。而大唐阜新公司至今仍未能将承诺的优惠政策落实。大唐阜新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开发公司产生巨额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造成暂时无法具备商品房交付所必备的手续和条件。”“另一个不能按期交房的重要原因,是项目总承包商中国新兴建设总公司为了掩盖其在项目施工中对开发公司的重大侵权问题,对广大业主正常合法使用房屋的权益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为了转移视听采取以诉待变,以拖换取广大业主、社会对开发公司施加巨大压力而换取逃避法律责任的空间。”

大唐国际:阜新新兴延时交房

正是基于上述繁杂的合作协议,阜新新兴公司强调中国新兴与大唐国际阜新公司、阜新市人民政府之间的历史合同关系,并试图强化这些历史过程关系,要求大唐国际阜新公司落实优惠政策,要求中国新兴承接项目开发主体责任以及项目质量问题提起司法诉讼。大唐国际以延时交房、擅自更改规划,中国新兴则以工程欠款为依据均将矛头对准了阜新新兴,三方由此陷入旷日持久的司法混战。

让赵丙东始料未及的是,“五一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的优惠金额为1000多万元,只落实大唐国际员工购房折算的优惠,符合协议约定。这一调解意见让赵丙东寄望于通过优惠政策落地实现获利的盘算落空,同时也失去了角力的重要筹码。”前述知情人士透露。

他表示:“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大唐国际、中国新兴、阜新新兴在大唐·荣城项目上有太多不明朗的环节,各方工于心计,利益纠葛复杂,也就无怪乎有今天的结果。”

中国新兴:说来话长

关于中国新兴与阜新新兴两者间的纷争,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给中国新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围绕大唐蓉城项目,中国新兴、大唐国际、阜新市政府、阜新新兴几方之间错综复杂的合作关系,并就中国新兴与阜新新兴之间纠纷给出诉前和解的建议。

据该《法律意见书》表述,2011年2月,中国新兴与大唐国际阜新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大唐阜新同意中国新兴按照国家允许的模式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为大唐阜新员工开发商品住宅小区。其中单身公寓约240套、员工住宅预计约1600套。如果大唐阜新员工购买数量少于所建数量,经大唐阜新同意,中国新兴组建的开发公司可对外销售,大唐阜新不承担员工购买力不足的责任。

2012年3月,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中国新兴负责成立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大唐阜新公司工程项目的具体开发事宜。《合作框架协议书》中所有条款继续生效并全部转由阜新新兴承担。如果存在质量、侵权等问题,一切责任由阜新新兴承担,中国新兴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中国新兴因政策限制并未自己组建开发公司,而是授权给它的材料供应商赵丙东,由其组建了阜新新兴。

2011年3月,中国新兴与阜新新兴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鉴于中国新兴已与阜新市政府签署《BT项目合作协议书》,并与大唐阜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上述项目。合作模式是中国新兴负责上述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开发和建设,阜新新兴公司负责上述项目的投融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计费标准向中国新兴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中国新兴承接开发建设大唐项目的历史机缘在于,2011年3月,中国新兴与阜新市政府以BT模式进行合作建设玉龙新城政府投资项目。

但由于中国新兴与阜新市政府的BT协议执行上有难度,2011年8月,中国新兴与阜新市政府签署投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在玉龙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中国新兴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承建。因此,原计划置换玉龙新城政府投资BT项目的玉龙新城30、31地块,改由中国新兴或其指定的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购买。

2012年3月16日,也就有了中国新兴与阜新新兴签订《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玉龙新城30、31地块由中国新兴授权阜新新兴按照招拍挂程序购买,并保证优先用于大唐阜新生活基地项目。阜新新兴在30、31地块上所有的开发项目由中国新兴总承包施工。

大唐国际:蹊跷的决策过程

大唐国际作为大唐·荣城的项目委托方,在项目策划、与中国新兴的协议签署、组织员工团购以及相关负责人调离的各个节点都颇为蹊跷。

前述知情人士指出:“大唐·荣城项目是解决大唐职工生活起居问题,这是非常积极正向的事情,大唐阜新公司却没有上级部门授权和文件。”“如此重要的投资决策,大唐阜新公司没有组织会议讨论,没有向多数员工公开说明开发企业的资质属性,这显然有悖于‘三重一大’精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他说。

在组织职工团购期间,“当时总经理李安学暗示公司管理干部都要带头购买房子,当时员工购房积极性相当高,但在他被调任后,个别领导和少部分职工选择了退房,经济基础薄弱的刚毕业大学生等基层员工则要面对现在的结果。”他说。

至2013年1月份,大唐国际阜新公司几位决策层负责人陆续被调任,当年年底大唐荣城不能如约交付,引发业主维权。

他补充说:“大唐阜新当时的决策层对后果似乎早有预料,所以在双方签订框架协议与补充协议中,并不是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而是大唐阜新时任工会主席兼纪委书记张维宁签字;中国新兴则由马国林和总经济师翟斌分别签订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签署日期为2011年2月和2012年3月16日。”而今,在未能得到上级部门的指示下,现任分管领导则以购房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为托辞,寄希望于法律手段解决,让购房员工承担后果。

中国新兴:“狸猫换太子”

回看中国新兴,更是以一出“狸猫换太子”的好戏,让自己抽身,成为合同上的“受害者”。

前述中国新兴与大唐阜新《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大唐阜新同意中国新兴按照国家允许的模式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而不是授权其他公司。

但在上述协议签署一个月后,中国新兴便与阜新新兴签订《合作协议书》,中国新兴负责大唐荣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开发和建设,阜新新兴负责投融资(开发商角色),这显然不符合大唐阜新与中国新兴合作协议初衷。

2012年3月16日,中国新兴与大唐阜新《补充协议》约定:中国新兴与大唐阜新《框架协议》中所有条款全部转由阜新新兴承担,基于此阜新新兴也就成了该《框架协议》的实际承接方。

不过,《补充协议》第2条明确约定:如果存在质量、侵权等问题,一切责任由阜新新兴公司承担,中国新兴承担连带责任。

大唐荣城项目走到今天,中国新兴该承担何种责任不言自明。但是中国新兴却以阜新新兴拖欠工程款为由抢先提起诉讼,阜新新兴则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由反诉,双方开启司法长跑的把戏。

回望2011年9月9日,在大唐荣城项目奠基仪式上,时任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魏军慷慨陈词:“有能力有信心完成大唐荣城项目的开发建设任务”。

而到2014年7月份,魏军却表示中国新兴与阜新新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中国新兴截然相反的态度,惊了大唐国际,也惊了赵丙东。

赵丙东:跟中国新兴“没有隶属关系”的局中人

据接近阜新新兴的消息人士透露:“赵丙东原本是中国新兴的材料供应商,能轻而易举介入并参与大唐荣城项目开发建设,显然不是中国新兴负责人所说的没有隶属关系那么简单,有中国新兴央企名号支撑,很容易让不明真相的购房者对阜新新兴的身份放松疑虑。对此,中国新兴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介绍道:“就项目本身而言,无论从地段、周边环境以及政策背景来说都是优质的,而且有大唐回购兜底,加上宣传中的央企品质,也很受社会购房者青睐,销售根本不是问题,只能说赵丙东在开发管理、成本控制方面经验欠缺,外加股权频繁变更,牵涉利益方众多,导致项目后期资金吃紧,所以才走到今天的地步。”此间,赵丙东就项目优惠政策落实问题多次与大唐国际协商,并多次致函中国新兴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都无疾而终。面对大唐国际、中国新兴的强势,以及业主维权,赵丙东选择了远离阜新,由其代理律师徐大江和代理人文铁强出面,让各方协调空间和耐心被一点点消磨殆尽。

而今,虽然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1000多万元的调解意见,但相对于数亿元的项目亏空显然是九牛一毛,于事无补。

面对维权业主的追索压力,赵丙东回应:“我若交房我就得跳楼,我若说出不能交房的真相就会天下大乱”。

但购房者何辜?



责任编辑:钊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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