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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一案例入选"检察为民办实事"系列典型案例
  • 2023年07月19日来源:连云港日报

提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加强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发布4件“检察为民办实事”系列典型案例,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人社局行政处理检察监督案”入选。我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坚持全面审查、平等对待原则,既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又平等保护企业作为另一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加强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发布4件“检察为民办实事”系列典型案例,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人社局行政处理检察监督案”入选。我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坚持全面审查、平等对待原则,既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又平等保护企业作为另一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016年6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中标某县某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项目后,将项目委托项目经理张某负责,张某又将工程分包给樊某等3人。2019年10月8日,郑某等多名工人向某县人社部门投诉某建设公司拖欠工资款。某县人社部门经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郑某等68名工人工资合计159万余元。

某建设公司认为,其并非用人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以某建设公司“未提供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相继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2021年11月,某建设公司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市检察院联合某县检察院组成一体化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某建设公司一直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截至2021年9月7日已超付工程款190万余元(有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但樊某作为分包人,收到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未及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定,樊某存在指使他人冒领工资的行为,某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认定农民工郑某等10人的工资、杨某甲、杨某乙两人的工资等证据均系伪造,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对于樊某所欠工人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的相关规定,某建设公司应当先行清偿樊某欠付的部分农民工工资。

2021年12月27日,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1月10日,市检察院向某县人社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招用、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日常巡视检查,强化法治宣传,既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又注重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某县人社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对农民工欠付数额重新核算,核减掉不应支付部分,重新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鉴于本案的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法院决定对本案不予再审。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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