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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预付费消费卡时 可将商家口头承诺写在发票上
  • 2014年05月21日来源:连云港新闻网

提要:新浦区消协负责人说:“消费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面对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是让其落实在书面上,简单点的话,将口头承诺的内容写在发票或收据上也可以!”

预付费消费,经常是办卡前说得天花乱坠,办卡后承诺不兑现。这不,新浦区消费者杨女士在当地一家婴幼儿游泳馆给孩子办了一张游泳年卡,办卡时对方承诺,一年用不完,不但可以在店内兑换相等价值的婴幼儿用品,不想用了还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如今卡到期了,商家却不给转让,更不同意兑换等额商品。

预付费消费卡过期就作废

听说婴幼儿经常游泳对身体发育有好处,新浦区消费者杨女士去年3月份在当地一家婴幼儿游泳馆为刚出生几个月的孩子办了一张年卡。“一共20次,500元,办卡时对方说,一年时间如果用不完,可以用卡内余额兑换店内相同价值的婴幼儿用品,中途如果觉得不满意了,还可以将卡转让。”

办卡后,杨女士带着孩子在该游泳馆消费了10次,卡就被搁置了。直到今年3月份,杨女士翻到这张游泳卡,发现还有两天就过期了,于是赶紧来到游泳馆,想退卡。“我不用了,游泳馆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人。”杨女士想得很简单,可游泳馆负责人表示:卡的有效期只剩2天了,肯定不能转让了!“那就用余额兑换相同价值的商品!”杨女士的提议还是被拒绝了,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婴幼儿游泳馆和婴幼儿用品销售是两条不同的收费通道,因此不好兑换。

至此,杨女士才知道自己被忽悠了,于是投诉至新浦区消协,在消协的调解下,商家给予了两个月的延续期。

两个月一晃就过去了,杨女士再次来到游泳馆要求退钱。“孩子都17个月了,不愿意游泳。要不就兑换同等价值的物品,要不就转让给其他人吧!”对于杨女士的要求,游泳馆拒绝了,并表示之前从来就没有过以上承诺。杨女士又投诉至新浦区消协,可游泳馆负责人拒绝消协调解。

商家口头承诺要落实到书面上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事先承诺了,就必须兑现承诺。然而事实上,一些口头承诺,商家只是用来吸引消费者办卡的,并不打算事后落实。而很多消费者也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从不将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上,再发现被忽悠后就没有证据维权了。

记者从新浦区消协了解到,目前有关预付费消费纠纷非常突出,很多商家的退卡、退款承诺最后都没有兑现。“办卡容易退卡难呀!”就如一名消费者在一家大酒店办理充值2000元送200元的会员卡,办卡时商家承诺,发现菜肴口味不好或是服务不佳均可退卡,然而,消费者消费一次后提出退卡,商家便一拖再拖,直到现在卡内的余额还没有退。

新浦区消协负责人说:“消费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面对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是让其落实在书面上,简单点的话,将口头承诺的内容写在发票或收据上也可以!”

此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一定要选择经营时间长、口碑好的商家,同时谨慎办理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费消费卡。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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