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停缴员工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2014年07月05日来源:连云港新闻网
提要: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造成职工治疗非因工负伤产生的医疗费却得不到社保基金的报销,这样的结果该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造成职工治疗非因工负伤产生的医疗费却得不到社保基金的报销,这样的结果该由谁承担?近日,在开发区某食品公司上班的朱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单位承担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5000元。
案情回放:
单位擅自停缴员工社会保险
2012年11月,朱先生进入开发区某食品公司任车间操作工。2013年10月,朱先生因心脏不适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000元。
2014年1月,朱先生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被告知因2013年7月朱先生擅自停缴保险,2014年1月才补缴的医疗保险,因此2013年10月他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无法报销。
朱某随后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承担35000元的医疗费,某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不予办理。2014年3月,朱先生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500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治疗非因工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社保基金不予以报销的,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证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因该食品公司未履行及时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擅自停止为朱先生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朱先生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该食品公司应当承担朱先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该公司承担的医保待遇损失赔偿应限于医疗保险支付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处理结果: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医疗费
在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朱先生与某食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报销的标准支付朱某医疗费28000元。
在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时有发生。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及风险的角度出发,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极易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