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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灌云县人民法院向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说:“不”
  • 2019年06月27日来源:中国江苏网

提要:近日,灌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借款本金依据实际借出资金计算。

在民间借贷中,一些出借人通常会在实际出借资金前将利息在出借的资金中预先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借给对方,这种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近日,灌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借款本金依据实际借出资金计算。

据了解,因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吴某向原告周某借款20万元,由被告张某担保并保证两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周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达成借款合意外,出借人还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方能成立,因此借款金额应根据实际交付的金额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吴某、张某向周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但周某在出借借款时将利息1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9万元。

“砍头息亦称断头息,主要指出借人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资金,致使借款人在贷款成功后所获取资金数额与借贷合同上本金数额不符。比如,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到账仅有8万元,这2万元则被称为‘砍头息’。”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该条的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确立了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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