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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都之痛:伤不起的“地下黑金”
  • 2014年05月21日来源:中国吉安网

提要:不难看出,当地煤炭行业的监管之痛,让地下“黑金”变“痛金”。那么出现矿难瞒报和非法采矿的行为,监管部门是否涉嫌渎职?当地政府的某些领导是否参与了当地煤炭行业开采和非法转包,是否从违规开采中获利呢?这一切的疑问,都要等有关监察部门的调查才能找到答案。

山西省陵川县平均海拔1058米,素有“太行屋脊”之称,由于煤炭资源丰富,成为晋城市主要的产煤区之一,煤炭因而成了当地的支柱产业,不过,令地方政府头疼的是,多年来非法采矿、违规采矿屡禁不止。而在国家兼并整合煤矿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几起矿难瞒报,以及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数起“矿区群殴”事件,凸显了寄生于煤炭行业隐秘的黑色利益链。

非法转包导致矿难频发

地处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南500米处的“新沙河煤矿”是陵川县规模型煤矿之一。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就在这个煤矿里曾发生过多起矿难。

知情人同时给记者提供了其中两起矿难的详细资料:2010年12月28日,陵川县崇文镇尧庄村苏虎成死于“新沙河矿难”,赔偿金额95万;2011年5月16日,陵川县平城镇扬寨村曹俊平死于“新沙河矿难”赔偿金额130万。并签有赔偿“协议”,协议甲方为:“陕西省包工队”,协议落款签名人:刘明礼。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20号《关于晋城市城区、陵川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由‘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公司)作为整合主体对原新沙河煤业进行整合兼并重组,原新沙河煤业被重组为‘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煤业)”

据崇安公司魏经理介绍,“自从公司2009年4月份开始监管(新沙河煤矿)以来,就一直没发现有这几起矿难”,“不知道,不清楚”,“确信没有”这几起矿难。

4月17日,记者来到陵川县煤管局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说,“领导都在开会”,办公室王主任在听了大概情况后表示“有没有矿难,我查了档案后,才知道”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办公室王主任依然没有“查完”。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矿难,为什么会出现瞒报事件?记者调查发现,非法采矿,非法转包成主因。

知情人介绍,发生这几起矿难的原因,除了不规范开采外,就是施工队,在开采过程中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用三轮车采煤运输。

据了解,时至今日“新沙河煤矿”依然属于建设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知情人说,以刘明礼为代表的工程队承包一个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建设矿本身就不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矿是不能进行采煤作业的,所以将煤矿的采煤权转包给“刘明礼”就已经违法了,所以发生矿难也就就预料之中的事。

一份签了十年期的“无效”“合同”引发的群殴事件

2007年8月1日,以刘明礼为代表的乙方“陕西省镇巴县巴山乡宝山村”和“山西陵川县新沙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陵川县沙河煤矿)”(以下简称:新沙河煤业)为甲方签订了一份《山西陵川县新沙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合同书》约定,新沙河煤业的“安全生产、木料、设备及所需生产工具等投资由刘明礼出资承包”,承包期限:2007年8月----2017年8月。《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刘明礼也为该矿区投入了3000多万元资金”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20号《关于晋城市城区、陵川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由‘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整合主体对原新沙河煤业进行整合兼并重组,原新沙河煤业被重组为‘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原新沙河煤业变更名称为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崇安公司’、‘上虞华泽金属有限公司’、‘王国华’。”

2010年11月1日“新沙河煤业”、“崇安煤业”作为甲方又与刘明礼签订了《关于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镇巴县巴山乡宝山村刘明礼2007年8月1日双方所签定合同中结算价款等条款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更加明确了刘明礼在承包“新沙河煤矿”的“煤矿生产”过程中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补充协议》第6条还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如甲方及其所属资源被政府政策性整合,或被甲方转让,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兼并、重组、本合同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这份十年期的合同,直到2017年8月都是有效的。

然而到了2013年4月2日“崇安煤业”以“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信笺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书面形式告知刘明礼,因崇安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崇安煤业进行了实质性接管,“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后,并在省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施工。”

“由于刘明礼属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沙河煤矿、新沙河煤业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等进行承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上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无效,同时宣布解除合同和协议。

也正因为如此,刘明礼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开始驻守煤矿,而此时,崇安煤业已经将煤矿的开采权租给了一个“浙江老板”。

而2013年6月17日的“武斗”就发生在“浙江老板”准备生产的那天。“武斗”造成了刘明礼一方十几人被打伤,其中5人重伤。

此事更是惊动了陵川县政府,陵川县政府为此专门组织了以县公安、县煤炭局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小组,处理此事。

据一位目前驻守在煤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浙江老板,是县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由于这个煤矿(崇安煤业)欠了3000多万的账,我们来还没有生产就垫付了800多万元,现在煤矿也没有生产,因为没法生产,只能搞点基建”。

“黑金”之痛谁之过

这样一个建设矿,为什么会在没有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被采掘呢?又是谁将一个建设矿的采煤权转包一次又一次呢,作为控股方“崇安公司”是否知情呢?对于非法采掘,监管部门是否知情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崇安公司”和陵川县煤管局。

“崇安公司”的魏经理表示,不清楚《合同》《补充协议》,也不知道签合同的那几个人。但是魏经理表示,“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从我们实质性接管以来,就已经发现有这个情况了,”他坦言,“对于这个矿,从2007年开始,就转包了好几次”。

而在县煤管局采访时,办公室的王主任却没有给出任何答复,“只是说,这个事情,我不清楚,但是我们会去核实调查的,调查完会给你们回复的”。但是截至记者发稿,也没有得到王主任的任何回复。

知情人透露,其实非法开采和转包之所以能在陵川县畅行无阻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生产者和监管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牢不可破的“利益纽带”,一种默认的“利益纽带”。

而这种“特殊”的纽带也为非法开采国家资源提供了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政府能严格按照法律,不进行姑息养奸的执法,估计苏虎成、曹俊平也就不会死。

由此不难看出,当地煤炭行业的监管之痛,让地下“黑金”变“痛金”。那么出现矿难瞒报和非法采矿的行为,监管部门是否涉嫌渎职?当地政府的某些领导是否参与了当地煤炭行业开采和非法转包,是否从违规开采中获利呢?这一切的疑问,都要等有关监察部门的调查才能找到答案。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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